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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职工宿舍消防安全措施

    2020-11-26    标签: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:安全管理网

    宿舍住宿人员必须做好用电、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,严格遵守并服从我院的统一管理和安排。根据《消防法》施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,本着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宿舍主管部门保卫科负责宿舍的安全,各住宿人员均为第一责任人。

    禁止破坏供电设备、消防设施。非紧急情况下,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、损毁、挪动、试用或挪为它用。

   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,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,存放易燃、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。

   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,会报火警;如发现着火,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起火灾,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,我院微型消防站电话2236799,火警电话119。

    1.宿舍内要安全用电,严防火灾,禁止烧煮、烹饪;禁止在宿舍生火、玩火、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。

    2.点燃蚊香等需有人在场,用不燃物支垫,并远离任何可燃,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。

    3.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剧毒以及有腐蚀性、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。

    4.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,安装插座,禁止电炉取暖,除电脑和电吹风(限800W以下)外,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。禁止私自拆卸电气设施,私自修理供电设施。

    5. 禁止将插座、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、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(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)。

    6.禁止在电线灯头、灯管、取暖器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。

    7.人员离室锁门时,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、电扇、电脑、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。

    如在宿舍内发现违反上述行为,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,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。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等处分,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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